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林海公路7001号行政楼5楼518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孙振伟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JürgenV■hringer先生、董事ThomasV■hringer先生、董事钱小瑜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申请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苗晨律师、王博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7日